贵州银行原董事长李志明因非法向企业发放贷款
发布时间:2025-12-05 10:52
新京报讯 据六盘水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消息,2025年12月4日,贵州省六盘水中级人民法院对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组书记、董事长李志明因受贿、非法发放贷款罪进行处罚。被告人李志明因受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50万元;因非法放贷,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,并处罚金二十万元。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零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270万元;被告人李志明受贿所得的财产及利息,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,退还财政部国库;其余的将继续回收。经审理,2013年至2023年间,被告人李志明利用担任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的职务便利,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、董事长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发放贷款、等值未实际取得的无人认领资产4310万元以上等事宜提供协助。 2018年至2020年,李志明在担任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、董事长期间,明知相关企业不符合发放贷款条件,违反法律规定,向相关企业发放贷款金额超过3.04亿元,造成超额损失。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被告人李志明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、非法提供贷款罪,且数额特别巨大,均应依法惩处。鉴于行贿犯罪未遂并返还部分赃款,有法定规定并可酌定处罚,可以依照规定从轻处罚。与法律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。编辑 李伊林子